本页解读依据下列已核验政策整理,文号与全文以发文机关公开原文为准。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共4章29条,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启动前提、内部会商决策与留痕要求是后续检查重点,第三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为本次解读新增覆盖部分。
简化的是流程,不是责任——紧急采购要解决的不是“要不要买”,而是“紧急情况下怎么买才既快又合规”。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 | 《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2026年9月7日印发) |
| 施行时间 | 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
| 适用对象 |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称“采购人”) |
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第(一)条);第(四)条明确科学合理、响应及时、保障有力、规范高效、厉行节约五项原则。
【原文】采购人在非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本单位应急预案或者为应对不可抗力事件事先开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紧急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归纳】即三类:① 按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要求开展的采购;② 按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的采购;③ 为应对不可抗力事件事先开展的采购——共同前提是“事前”。
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29 条涉及 7 类主体。“谁负责什么、什么时候交账”,是落地的第一步。
| 主体 | 一句话职责 · 依据条款 |
|---|---|
| 采购人 | 组织实施紧急采购全过程(第(二)~(十九)条)。 |
| 主管预算单位 | 进口产品备案、年度报送(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
| 采购代理机构 | 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活动、共同保管档案(第(三)条、第(十八)条)。 |
| 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共同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
| 供应商 | 可作书面承诺;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
|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 | 由采购人自行确定;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 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 |
| 环节 | 关键动作 · 依据条款 |
|---|---|
| 1 启动判断 | 在现有物资储备和资源不足,经紧急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现场应急处置和援救需要的,经内部会商决策,启动紧急采购(第(七)条)。 |
| 2 确定需求 | 综合考虑历史成交信息、市场供给情况等,确定紧急采购标的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和交付时间(第(八)条)。 |
| 3 设定资格条件 | 按照有利于保障供应的要求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可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第(九)条)。 |
| 4 选择采购方式 | 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因时间极为紧迫、市场供给渠道受限等原因,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向供应商直接采购,并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根据采购标的成本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价格(第(十)条)。 |
| 5 组织采购活动 | 可以发出邀请书直接邀请供应商、缩短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时间,并自行确定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数量(第(十一)条)。 |
| 6 发布结果公告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不具备条件的,最晚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第(十三)条)。 |
| 7 订立与履行合同 | 紧急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采购文件约定适用简式合同的,简式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采购标的名称、质量、数量,履约验收标准,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第(十四)条)。 |
| 8 履约验收 | 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履约验收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采购品种和数量准确无误、质量合格(第(十六)条)。 |
| 9 资金支付 | 按照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第(十七)条)。 |
| 10 归档与报送 | 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十八)条);按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紧急采购项目情况(第(十九)条)。 |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后,报主管预算单位备案(第(十二)条)。
需要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完整保管每项紧急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十八)条)。
可以:以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第(九)条)。不可以:第(二十三)条列明了五类违法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采购人可以自行确定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数量;需要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等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违法情形,见本页下方逐条对照表第(二十四)条。
| 情形 | 办法口径 · 依据条款 |
|---|---|
|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 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紧急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 采购人违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启动紧急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程序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存在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 供应商、代理机构与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依据:第(三)条、第(七)条
风险:储备采购或预案内采购被当作紧急采购,跳过正常政府采购程序。
应对:采购申请设“启动确认”栏,随附启动说明与储备、调拨佐证,内控岗复核后再进入会商程序。
依据:第(五)条、第(七)条
风险:以口头判断代替会商,无成文机制、无参与人记录。
应对:制定内部会商决策规则,固定参与部门、议事要素与记录格式。
依据:第(十)条
风险:未组织专业人员协商,价格缺少支撑。
应对:建立价格参考台账,归集历史成交信息与同类项目合同价;协商过程立卷留痕。
本板块“风险”与“应对”为桥云依据实践经验总结的内控关注点,不替代政策原文,也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审计结论。
三个高频问题的问与答,见本页末「常见问题(FAQ)」。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湘财购〔2025〕7号)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200万元)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审批。
该审批要求适用于《政府采购法》适用的项目;确属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紧急采购的,依《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不适用该法,故不构成冲突——边界认定即能否免于事前报批的唯一依据。
本表为《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四章二十九条的逐条要点对照,供内部培训、内控自查与迎检调阅使用;各条表述为原文要点摘录,逐字以发文机关公开原文为准。
| 条款 | 原文要点 |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 为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能力,规范紧急采购行为,提高紧急采购效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紧急采购=采购人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现有应急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者支援后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的紧急情况下,使用预算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突发事件的具体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 第(三)条 | 非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本单位应急预案或者为应对不可抗力事件事先开展的采购,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紧急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紧急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为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
| 第(四)条 | 五项原则:科学合理、响应及时、保障有力、规范高效、厉行节约。 |
| 第(五)条 | 采购人应当加强紧急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部会商决策机制,综合研判必要性,合理确定方式和程序;针对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提出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
| 第(六)条 | 鼓励依托电子化系统,通过网上直接采购、电子反拍等程序提高效率与透明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电子卖场开辟专栏。 |
| 第二章 紧急采购方式和程序 | |
| 第(七)条 | 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利用现有物资储备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储备与资源不足、经紧急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的,经内部会商决策启动紧急采购。 |
| 第(八)条 | 应综合历史成交信息、市场供给情况等,根据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实际需要,确定紧急采购标的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和交付时间等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确保需求清楚明确,便于执行。 |
| 第(九)条 | 应按照有利于保障供应的要求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可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 |
| 第(十)条 | 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因时间极为紧迫、市场供给渠道受限等原因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根据采购标的成本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
| 第(十一)条 | 可发出邀请书直接邀请供应商;可根据事件紧急程度缩短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时间;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可自行确定评审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数量,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组成比例与选取办法按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 |
| 第(十二)条 | 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后,报主管预算单位备案,无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
| 第(十三)条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不具备及时发布条件的,最晚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 |
| 第(十四)条 | 紧急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采购文件约定适用简式合同的,简式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采购标的名称、质量、数量,履约验收标准,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
| 第(十五)条 | 可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添购或追加的采购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
| 第(十六)条 | 应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履约验收标准组织验收,确认采购品种和数量准确无误、质量合格。 |
| 第(十七)条 | 应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及时支付;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百分之四十以上。 |
| 第(十八)条 | 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包括七项内容:启动情况说明;采购项目类别与名称;预算、资金构成与合同价格;采购方式及简化程序(直接采购的协商情况记录);采购进口产品理由;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审专家选取方式。 |
| 第(十九)条 | 主管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要求,按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紧急采购项目情况。 |
|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 |
| 第(二十)条 | 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紧急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启动紧急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程序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 存在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条所列违法情形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 第四章 附则 | |
| 第(二十五)条 |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进行的紧急采购,协议另有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第(二十六)条 | 对外紧急援助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七)条 | 紧急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其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供应商资格条件、竞争范围、信息发布等按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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